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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,是否可诉?
发布时间:2014-10-08 10:14:55 点击数:
导读: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,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,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、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,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,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存在利害关系。对此,国发(2004)28号…
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,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,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、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,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,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存在利害关系。对此,国发(2004)28号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》第(十四)条有相关规定。
征收报批前的告知程序是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享有知情权、征收活动意思权、征收参与权、行政行为监督权的有力保证。征地报批前告知程序具有可诉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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